出租方(甲方):海南新骅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驾驶证号: 准驾车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合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保证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提供给乙方租赁车辆,车辆名称、型号及车牌号,车辆状况详见”车辆检验交车单“。
第二条:租赁车辆时间、押金、租金缴纳情况详见”车辆检验交车单“。其它事项详见”汽车承租人须知“。
第三条:甲方(出租方)的权力和义务
1、提供乙方所需车辆(车辆检验交车单),保证其处于适租状态。
2、 交接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信息,确保车辆的手续合法齐全,牌证有效。
3、 乙方租赁期间车辆出现故障、发生事故,甲方提供救援,协助乙方处理,但相关费用(保险公司赔附以外的)由乙方负担;如人为造成保险公司免赔的其它相关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4、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 在租赁期间有权对车辆的使用情况及使用范围实施全球卫星定位监控。
6、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出租方严格依照汽车维修4S店或二类汽车维修厂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7、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出租车辆,已收取所有的款项将不予退回。
a)乙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违法行驶或不正确使用车辆。
b)乙方将所租车辆转租、转让、转借,出售,典当,抵押,质押等行为。
c)从事其它有损甲方经营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d)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租赁期满延迟还车。
e)未经许可,颤自出岛,超行程超范围行驶租赁车辆。
f)租赁期满,乙方不按时续办租赁手续及续交租金。
g)侵犯各项法律规定甲方应有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乙方(承租方)的权力和义务
1、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2、享有合同规定租赁期间内的车辆使用权。
3、如实登记”车辆检验交车单”个人或单位资料。
4、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号等证明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有效性。
5、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如在行驶当中出现异常或故障,承租方须立即停车检查,并向出租方通报,在确保异常、故障完全消除后方能继续使用,否则继续使用后造成的损失将由承租方承担和赔偿。
6、按合同规定租赁时间、地点准时还车,如延期需提前24小计时主动联系甲方办理续费手续。
7、协助出租方按规定、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年审。
8、车辆交接时,仔细检查车况,在合同上签字后车辆驶离租车现场,视为实际车况。还车时,车况与实际车况不符时,承担赔偿责任;
9、不得将车辆押金用于冲抵租金;
10、乙方或担保人联系电话须保持24小时畅通,如因电话无故联系不上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负责。
11、承租方还车时需交纳交通违章押金3000元,30个工作日后查询无交通违章记录退还。
12、仔细阅读并自觉履行“汽车承租人须知”的各项条款。
13、乙方不行将车辆从事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禁止用车辆参加竞赛,做测试试验及有损坏性质的驾驶。禁止超重超载、禁止装载易燃易爆腐蚀物品及会在车内中留下刺激性气味的物品。除了出租方认可的驾驶员外不允许任何人驾驶出租方车辆。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收回车辆并扣除押金做为违约金,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第五条:保险条款及交通事故的处理
1、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保险,投保险种及投保金额,详见随车保险卡。
2、乙方租车时需要再购买其它各类保险,甲方可以代办购买保险业务。租赁期间内发生各类事故,除甲方免费提供的保险赔付额度以外的及其它经济损失,(含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3、乙方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程序正确处理。如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及保险公司来处理,视事故情况通知交通管理部门。
4、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由乙方承担,事故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以下,保险公司不接受理赔,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根据事故定损金额,除赔偿给甲方保险公司免赔偿部分,还应赔偿以下损失:A、车辆加速折旧费,参照本次事故维修费的30%计算。B、事故及修理期间停运损失费按日租金计算(最长不超过四个月)。车辆维修费由乙方垫付,待保险结算、结案完后退还。
6、乙方承租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发生车损、保险公司认定报废时,乙方应承担车辆车损报废之日起至甲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含乙方赔偿保险公司未赔偿部分)、事故车辆停运损失,按照日租金计算(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7、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手续。办理期间甲方不向乙方提供免费代用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乙方各项损失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如承租方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逃逸,造成无法向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及保险公司索赔的,一切后果责任(刑事责任)和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凡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条款内容的行为,均视为违约。
2、 违约金数额为车辆租赁押金。
3、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3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4、承租方逾期一日,还需按应交租金额的10%交纳滞金。
第七条:担保条款
担保方(人)自愿为承租方租赁车辆提供担保,就承租方履行本汽车租赁合同及附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所提供担保资料内容真实有效。
第八条:补充条款
1、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签字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以上各条款已由出租方明确告知承租方、担保方、且承租方、担保方已完全理解并认同。
出租方:海南新骅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承租方: 担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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