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98-66982569
13907629815
汽车承租人须知
为了租赁车辆的安全运营,也是为了您的切身利益,请您记住以下条款:
1、驾驶人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驾龄在一年以上),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别须与租用车辆相符。
2、除《汽车租赁登记表》登记的驾驶员外,不允许任何人驾驶您承担的本公司车辆,否则,承租人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3、您承租的车辆只能在海南省岛内使用,否则,承租方须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
4、您应按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按时归还承租车辆,且车况与《租赁车辆检验交接单》中车辆检验交接登记无出入。若出现新的刮、碰、损坏等现象或设备、证件等不全,您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它相应的费用。
5、请您每天对承租车辆的机油、刹车油、轮胎气压、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出租方联系。如确需填加油料,必须使用汽车厂家允许的产品
6、如果承租车辆发生故障或异常,您应立即停车与出租方联系,协商解决;如未及时与出租方联系,继续使用,造成的损失将由您承担。
7、出租方不承担车辆租赁期间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金。
8、您还车时需缴纳交通违章保证金3000元,一个月后,如无违章记录即退回
9、您如果在租赁期间遗失牌照或其他相关证件,您应承担补办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
10、您不能擅自御动或拆除所租车辆上的零件或设备,否则,您不但须及时归还零件或设备,还应交出租方最高不超过所拆零部件或设备原件三倍的违约金。
11、若您所承租车辆安装由车辆安装有车辆防盗器遥控板在您租赁期间发生损坏或丢失的,您须赔偿1500元人民币;若在您的租车期间内车辆的里程表有拆动现象,您须交付出租方1000元赔
12、禁止用承租车辆从事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禁止超重载物。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及会在车中留下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禁止封闭门窗时在车内吸烟。如违反以上条款,出租方将视情节轻重,向您收取不少于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3、您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车辆的要求,否则因燃料不当造成的车辆损坏完全由您承担。
14、在您订车时需根据车型交纳预定金;如您取消租车,必须支付预定金的20%作为违约金;如果您需要出租方从异地调车,您需另支付200元的调车费用。
15、您还车时请保持车辆的内外清洁,否则出租方将收取30元的清洁费用。
16、租赁车辆以24小时为一个租赁日,日限里程400公里,超限按每公里1元计算;超出时间在4小时内按半天计算,4小时外按全天计算,租赁二日以上(不含二日)免里程限制。
17、未按合同规定提前办理续租手续而造成超时用车的,按承租人违约处理。逾期租金按原租金标准2倍收取。
18、出租方提供司机服务,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您需支付司机薪金每日150元,节假日300元;超时加班费每小时50元,并且您承担司机的食宿。
19、出租方地址、电话
地 址:海口市城西路新华陶瓷市场A区三楼92号(省地税局旁)
电 话:0898-66982569 传 真:0898-66982569
此《汽车承租人须知》作为《汽车租赁合同书》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效力。以上须知,出租方已向承租人明确告知。
客户服务热线:0989-66982569 13907629815
道路援救:13976098051 13907629815
事故报警电话:112
保险事故申报电话:见随车保险卡